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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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所欠利息及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