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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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 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 华能江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40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640752元为基数,以年息5%为标准,从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起已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241168.42元; 三、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6元,由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承担356元,被告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2.22元,由被告成都宏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51.22元,原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承担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