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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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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