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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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59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59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为:原审被告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28.4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元,由上诉人***负担921元,由河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