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同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77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湖南同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该5000000元的债务利息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同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