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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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60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以代偿款81603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县爱平养殖有限公司、衡东爱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衡东县城关镇洣江大道北侧(恒盛江景)1905室(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0591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16××90号)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阳县爱平养殖有限公司、衡东爱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