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本金390000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以公司现有价值25万元库存财物为限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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