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本金390000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以公司现有价值25万元库存财物为限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