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君昂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君昂达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君昂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05)于2019年9月5日解除;

二、被告辽宁君昂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56号(和平区文体路北1号地块)“东北传媒文化广场”写字楼22层东侧1单元A室即2201A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21.86平方米),原告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三、被告辽宁君昂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28713.32元;

四、被告辽宁君昂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22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1元,保全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36元,被告辽宁君昂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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