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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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3516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1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负担458元,由被告***负担2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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