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 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铜箔分切机合同》(编号为BJD-QHCG-201703-0041号)于2019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7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17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35000元; 四、被告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因调试领用铜箔所造成的损失9971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以997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用15291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56.7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982.74元,被告承担17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