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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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支付电费507699.69元、水费15862.72元、垃圾费2268元,合共525830.4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具体标准为: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9094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佛山赛乐普科技有限公司、赛伯乐智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