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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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大景润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钟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签订的《现代生活广场租赁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大景润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南通市现代生活广场总面积10743平方米商业用房交还被告(反诉原告)南通钟秀置业有限公司。 三、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大景润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南通钟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016年1月至12月,按1200000元/年计算,2017年1月至实际交房之日按840000元/年计算,南通市大景润超市有限公司已缴纳的600000元保证金及1500000元租金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予以抵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大景润超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钟秀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541元,鉴定费78000元,合计人民币158541元,由南通市大景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34541元,南通钟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525元,由南通钟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25元,南通市大景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66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南通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