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
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2813号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存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裴浩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陈根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高玲玲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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