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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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众力车桥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02民催23号 申请人: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成玉明,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4550778,出票人青岛青特众力车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4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0月18日,出票金额50000元,收款人青岛青特铸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芃芃 审判员乔青 审判员张春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徐晓艳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