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通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南通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0000元及利息(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南通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4866.67元及利息(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支付原告南通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6000元; 上述二、三、四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南通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南通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27元,由被告***承担1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