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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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6251号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 负责人:张辉。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 负责人:杨旻晨。 原告***、***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坚 人民陪审员黄海 人民陪审员曹爱琴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顾雯雯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