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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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Y13127099)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管部门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Y11075790)备案注销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Y11075790)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 四、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Y13127099)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撤押手续;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1177.3元; 六、驳回原告西安中新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17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于上述第四项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