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334038.5元。 二、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截止2018年9月25日的利息9811.14元,罚息90.34元,复利219.26元,2018年9月2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2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预交,被告***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