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某某花园X区X幢X单元X层01071号、9层01091号、10层01101号、11层01111号、12层01121号、13层01131号、15层01151号、16层01161号、17层01171号、19层01191号十套商品房交付于原告***。

案件受理费20030元,由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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