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柴旦青盐盐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告大柴旦青盐盐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1201628010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于2019年6月25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大柴旦青盐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本金27000000元,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的利息616071.39元以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的罚息118828.75元;2019年6月26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812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的复利8665.73元;自2019年6月26日之后的复利以未还利息616071.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8125%的标准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日;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大柴旦青盐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柴旦青盐盐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80509.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柴旦青盐盐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