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天宇交通有限公司
西藏吉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吉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2330413元;

二、驳回原告西藏吉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25743元,减半收取12871.5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诉讼费15106.96元,减半收取7553.48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3.85元,由被告承担20221.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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