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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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甘肃四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8年6月21日的借款利息1230343元,以上合计3930343元; 二、被告***承担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7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甘肃四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754元,由被告***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