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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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3103元,利息1207042元,合计33601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 2被告***、***、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担保保险费4680.75元,合计9680.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3元,减半收取22221.5元,由原告***、***负担5342.5元,被告***、***、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负担16879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222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