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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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陇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陇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6,189元; 二、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陇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413,193.35元为本金,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陇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2元,由原告上海陇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231元,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900元,由原告上海陇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各负担50,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