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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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礼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2878号 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懿颖,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礼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宝庆。 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礼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理。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8.43元,减半收取349.21元,由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