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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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款463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85,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常熟东南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评估费3142元,合计诉讼费4007元,由原告***负担34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366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519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