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鸿运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122,000元;

二、被告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服务费期间的利息[以12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9.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34.90元,由被告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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