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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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丰生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大协科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泖港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泖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生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34,798.16元; 二、被告丰生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罚息(截至2019年12月1日止的罚息人民币100,078.23元;以5,734,79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丰生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四、被告上海泖港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赵建兴、***对被告丰生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大协科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丰生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44元,由被告丰生微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泖港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赵建兴、***、大协科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赵建兴、***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