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7日起,以本金9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时止;自2014年3月18日起,以本金7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