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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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签订的《“绿地”崇明新都会二期房屋租赁合同》以及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崇明区翠竹路XXX弄XXX号整栋房屋(即8号楼一层101—111、二层201—210、三层301—310、四层401—410)腾空返还给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6,148元; 四、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计算方式:以每月租金71,160.1元的1.2倍标准即85,392元/月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8元,减半收取计5,169元,由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