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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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17356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西林,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小忠,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 立即解除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胡翠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阮莉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