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17356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西林,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小忠,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

立即解除被申请人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胡翠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阮莉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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