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552776.94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21949元。

二、对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债权数额1032600元、1287200元、82.7万元、1111万元、2433400元范围内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有权以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在30820300元范围内与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27元减半收取644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463.5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已预交),由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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