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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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一级城市合伙人合同》及《代理加盟附加协议》于2019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店铺保证金596,040元; 三、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店铺加盟费70,000元; 四、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营损失720,181.85元(包括商铺费用461,718.85元,装某损失217,000元,广告费损失4,963元,电费6,500元,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损失30,000元); 五、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销售提成35,207.50元; 六、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利息(以596,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算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0元,减半收取9,6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63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8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