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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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汇诚泰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收费分公司 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汇诚泰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通行费2,243,718.27元、服务费22,437.18元; 二、被告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汇诚泰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以通行费1,665,100.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汇诚泰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以通行费578,618.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汇诚泰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00元; 五、被告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4元、减半收取计13,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112元,由被告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