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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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31540.75元; 二、被告成都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所欠缴的电费151942.28元; 三、被告成都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3483.0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被告成都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