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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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6,800元为标准(被告在原告处的押金16,800元在应付款中抵扣); 三、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8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