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舒适康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纵横博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纵横博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1355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355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成都纵横博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成都纵横博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3871元,***承担139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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