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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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宝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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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145.15元,由被告***、吴起县宝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882501.61元(1332145.15元×70%-已支付50000元),由被告***赔偿399643.55元(1332145.15元×30%)。支付时扣除吴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原告***垫付的救助基金79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89元,由被告***、吴起县宝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52元,由被告***负担5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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