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货款517184.6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4日起以货款517184.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4元,减半收取4602元,由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