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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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河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其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6555.22元。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即日返还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伙食费1500元,共计15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计算为33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履行方式,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直接汇入广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27345101040038127上,款付本院后再转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