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4民初342号

原告:***,女,东乡族,生于2014年4月13日,儿童,住***。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男,东乡族,生于1990年10月1日,农民,本科文化,住***。身份证号***。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87年2月14日,农民,初中文化,住***。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继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在甘N29400小型轿车投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33405元并承担银行同期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被告***驾驶甘N29400号小型客车沿甘三蒿公路行驶至三蒿公路25公里200米阿力麻土古城村新家社农路时,将原告***刮撞,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62292444201900018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先后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20618.24元、护理费14935元、营养费2000元、伙食费650元、其他费用366.2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53305元,保险公司已付19900元,二被告海应承担33405元。其后,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书,变更伙食费为1300元,总计为34055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造成了本起事故,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各项赔偿等。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项人身损害共计18547.91元。

以上款项履行方式,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广河县支行直接汇入广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27345101040038127上,款付本院后再转交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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