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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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20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0000元及此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20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212000元及利息(以2212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9元,由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由***、***负担130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8159元,由成都立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309元,由***、***负担23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