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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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沈阳金企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金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石油设备厂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一、沈阳金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编号为***002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垫款本金19,999,999.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10日为19,069,999.5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垫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收利息); 二、沈阳市石油设备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沈阳金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0,000,000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阳市石油设备厂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沈阳金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150元,由沈阳金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石油设备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