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支付原告***工程款16170元,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负担337元,第三人***负担668元。公告费560元,由第三人***负担。原告已交纳,第三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