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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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三亨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基于《综合授信合同》(编号:920262014000440)及编号为120262015803425号《借款支用申请书》产生的尚欠借款本金1677714.35元,利息6572.42元,罚息(截止2018年9月19日为379401.08元,之后的罚息以1677714.3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复利(以6572.42元及相应的罚息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违约金97344.25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标准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若***、***未履行上述债务的给付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名下位于武侯区佳灵路7号2栋3单元6层1号房产(权1703868)、青羊区瑞联路69号1栋1层5号房产(权1174814),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00000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三、成都三亨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未履行上述债务的给付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名下位于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栋2单元19层2号(权1381978)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成都三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