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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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截至2018年1月12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对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金额为90145.98万元;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抵押合同》有效;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68638万元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就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的借款债权列为普通债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9313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1593131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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