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599号

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耀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蔚(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米多(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钦贤。

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翡翠金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向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24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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