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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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 四川辰丰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仕和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古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仕和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61577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61577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照成都仕和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成都古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仕和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古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仕和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217号1楼房屋(权1493384),***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1396239),***、***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房屋(权0256791),***、***所有的位于青羊区百卉路12号6栋2单元5楼9号房屋(权0780011)、青羊区石人南街14号5栋2单元5楼20号房屋(权0858812),***所有的位于青羊区芳邻路6号甲4单元4楼1号房屋(权0657657),***持有的四川辰丰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持有的四川辰丰贸易有限公司2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54元,由成都仕和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古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904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