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68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468784元为基数;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宝鸡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66元,由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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