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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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160016-2012-20130257360);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28324.76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19年12月6日止利息为10010.48元、罚息为803.21元,此后利息和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1055元; 四、被告桂林市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妥一期第1幢1单元6层1号房屋权属证书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原告收执之前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在60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市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4元,公告费950元,合计59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8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